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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立法保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
2007-07-03 15:52  文章来源: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新修订的《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解决农村地震安全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这是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江西省地震局介绍,在近年来国内外几起重大破坏性地震事件中,遭受破坏的房屋农村民居占多数,这些民居基本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2005年,九江瑞昌发生的5.7级地震造成多人死伤,10万人失去居所,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人民币。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遍较低,重大建设工程和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滞后,相关规范不够健全,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

据介绍,修订后的《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司长卢寿德评价说,《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江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解决全省农村地震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丰富了我国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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