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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07-04-02 11:01  文章来源: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从事旅游,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森林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公园开发旅游不能影响生态

条例规定,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

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森林

我省要求,各级政府应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五大河流源头可设自然保护区

条例提出,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珍贵树木不得随意采伐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违反规定选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营造林木可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同时,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

条例规定,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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