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月实施 |
|
| 2006-11-24 21:32 文章来源: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昨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今后,妇女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途中流产,经认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要求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逐步提高。
上下班途中流产享受工伤保险
据悉,该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妊娠中止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鼓励妇女住院分娩,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我省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其中不得针对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设置不平等条款。 同时,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提前或者延期退休,并不得降低退休待遇。
学校不得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
该办法还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的录取条件,不得制定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同时,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接警后民警要上门制止家庭暴力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必要时有义务代为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因女方无收入剥夺其财产权益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收入等不正当理由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作其他处分。
|